代理出口货物交税情况较为复杂,需区分不同情形。一般来说,如果代理出口的货物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企业(委托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是指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抵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对于外贸企业(委托方),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即先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再按规定的退税率退税。消费税方面,若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按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
在实际操作中,要及时准确准备相关申报资料,按规定流程向税务机关申报。
代理出口交税要注意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任划分,受托方一般只是负责办理相关出口手续,交税主体还是委托方。委托方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不能因为委托代理就忽视申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