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某国银行给我国z行立过一份不可撤消自由议付信用证,在documents requiement中关于提单的notify party有如下条款: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 means of l/c amendment through opening bank upon instructions from the applicant。但是无论通知行如何催促,证行迟迟不发信用证修改指定提单的被通知人。为避免信用证过期,受益人只好在信用证修改之前交单,并将提单的notify party打成applicant的全称。
证行在到单据后以如下理由拒付:notify party on the bill of lading shown as applicant whereas l/c amendment had not been effected,即信用证修改尚未发出,提单便显示了被通知人。z行多次反驳,但证行始终坚持不符点成立。
最后证行来电称申请人要求降价10%才肯赎单,出口商迫于各方压力不得不接受要求,以损失四万美元为代价了结此事。
本案的焦点是信用证上关于通知人的”软条款“。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主动权掌握在证申请人手中,受益人无法控制的条款;或意思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条款。因难以满足这种条款,往往会给受益人安全汇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和风险。z行作为通知行曾就此证中的”软条款“征询过受益人的意见,但因急于发货,受益人称其客人接受不符点而坚持交单议付。没想到出单后进口商变卦,以退货相威胁来压价。
对于这一”软条款“拒付,证行虽然有些无理,但也有其辩词,不一定能反驳成功。由此案例可见:
* 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能到的尽快理,不能到的应坚持修改,否则不要急于出货。
* 客户之间的口头的商业信用是靠不住的,只有严格按信用证的要求交单才是按时汇的最佳保证。
您提到的情况中,出口商面临了一些问题和困难。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指的是一些主动权在证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难以控制的条款,或者是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条款。这些条款往往给受益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在交单之前未能满足信用证修改要求中的通知人条款,将被通知人信息打成申请人的全称。然而,证行认为提单上的被通知人与信用证修改要求不符,并以此为由拒付单据。尽管z行多次反驳,但证行始终坚持拒付。
最终,证行要求申请人降低价格才愿意支付款项,出口商为了接受这个要求,损失了四万美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
1. 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应该尽快进行审议和理解。如果无法满足这些条款,应坚持要求进行修改,而不是急于发货。
2. 口头商业信用在客户之间是不可靠的,只有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交单才能确保按时收款。
总体而言,作为出口商,了解并遵守信用证的条款和要求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并减少风险。同时,尽量避免接受或交付不明确或模棱两可的条款,以免在交易中遇到困难。
是啊,出口商确实有点马虎大意了,信用证条款下,银行主要根据信用证要求审单。即使证申请人口头说会接受不符点,但如果实际不接受银行就可以拒付。
其实对方是东南亚客户就应该一始就提高警惕,那边的客户信誉普遍不好。作为信用证结算的交易,一定要严格遵守信用证要求,商业信用是靠不住的。审证时一定要万分仔细。
最后证行来电称申请人要求降价10%才肯赎单,出口商迫于各方压力不得不接受要求,以损失四万美元为代价了结此事。 ------------------想要便宜货就直说好啦,来这么一招杀价,真的是太让人气愤啦!
* 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能到的尽快理,不能到的应坚持修改,否则不要急于出货。
* 客户之间的口头的商业信用是靠不住的,只有严格按信用证的要求交单才是按时汇的最佳保证。
谨记谨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