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代理出口业务中,收外汇主体通常由委托方和代理方协商确定,但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以自己名义与国外客户签订合同,负责出口报关、收汇等一系列操作,收到外汇后再按约定扣除代理费等费用,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委托方。这种方式便于代理方掌控业务流程,对收汇风险把控更强。
另一种是委托方直接收汇,代理方只负责办理出口手续等,国外客户直接将外汇支付给委托方。不过这种方式下,委托方需自行处理外汇核销等事宜,对自身外贸操作能力要求较高。具体采用哪种方式,要根据双方的合作模式、信任程度及业务实际情况来定,同时要遵循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确保收汇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