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报验程序
一、报验单位携带有关单证到商检机构报验;
二、商检机构验收单证和商品(现场检查或抽样);
三、商检机构审批报验单并开具商检证书或出具委托检验报告;
四、商检机构将报验单、商检证书或委托检验报告留存档案。
第五条 报验情况
一、报验不合格商品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商检机构发现侵犯我国上海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法规规定的商品,应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条 特别规定
企业生产和出口产品的年产量在一定数量以上,可申请商检机构在企业生产现场实施现场质量监督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