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理出口业务中,收款主体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代理出口公司收款,代理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客户的款项后,扣除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再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委托方。这种方式下,代理公司能更好地把控资金流,确保收汇安全,也方便处理可能出现的外汇核销等问题。另一种情况是直接由委托方收款,不过这种方式相对较少,因为涉及到委托方自身是否具备直接收汇的资质等因素。如果委托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难以直接收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哪种收款方式,都要在代理出口协议中明确约定。若收款过程出现问题,比如收汇延迟、外汇损失等,责任划分也应以协议为准。若协议未明确,一般遵循过错原则,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