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号公告对于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提出了更新的要求和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上海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比对无误后,才能进行正式的上海出口退(免)税申报。如果企业在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无法完成预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此外,61号公告还明确了企业信息录入错误、未能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增值税专用认证操作等问题的解决方法,以及对于生效前已按原法申报的凭证或信息不齐的出口销额和符合特定规定的生产企业的退(免)税申报方法的调整。外贸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注意遵守新政策和法规,以便更好地处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