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从日本采购一批钢材,运到青岛港保税区后在保税区进行之后再出口。
请问各位高人,此贸易方式是否属于转口贸易?
我司从银行t/t付款给方,用途都写的是货款,这样可不可以?外管局那边有没有什么问题???谢谢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您司从日本采购钢材运到青岛保税区而后出口的贸易方式属于转口贸易。但请注意,要合法从事转口贸易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保持必要的记录和档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付款问题,您司从银行t/t付款给日本方,用途写货款是可以的。外汇管理局并不会因为这种方式的付款对这笔贸易产生影响。但是,为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降低风险,请确保您的企业与国际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合法、合规,并保持必要的交易文件和凭证。
再出口(re-export)
使用总贸易体系记录和编制进出口统计的国家,将外国商品输入本国后未经而再向国外输出。又称复出口。再出口由两部分组成,即从本国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再出口和本国化商品再出口。
再出口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那些拥有大量转口贸易的国家来说,具有巨大的经济意义。这是因为从事再出口的国家,不仅从其转口贸易业务中可以获得转口利润,而且从商品的过境中也可以得到益。暂时进口的物品重新输出国外,不作为再出口
感谢两位的回答,不过我还是不太明白,之前我们带着合同去外管局和银行都问了,都说这种贸易方式不属于转口贸易,而属于转。那到底是怎么回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