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准备找代理出口产品,但对收汇问题很困惑。听说有的情况是代理方收汇,有的又是委托方直接收,具体规则是什么?会不会因为代理协议不同而有变化?
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外汇款的收取主体主要取决于代理协议的约定。一般有两种常见情况。
一种是代理方收汇,这种情况较为普遍。代理方以自己名义报关出口,外汇进入代理方账户。代理方收到外汇后,扣除相关代理费及垫付费用,将剩余款项结算给委托方。这对委托方来说,操作相对简便,且代理方因掌握收汇环节,能更好把控风险,比如防止客户拖欠货款等。
另一种是委托方直接收汇。当委托方有外汇账户且希望直接掌控资金流时,可在代理协议中约定由委托方收汇。但这种情况下,代理方可能会因无法直接控制收汇而增加风险,所以可能要求更严格的合作条件或更高代理费。总之,双方需根据实际情况在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收汇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