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公司的退税,一般情况下是由委托方来办理。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委托方则凭借受托方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相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只负责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相关手续,而具体的退税申报和款项则是由委托方来操作和享受的。
这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退还或免征,而委托方是货物的实际出口者和所有者,因此应由委托方来享受这一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