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代理业务退税计算,一般依据“先征后退”原则。首先要明确计税依据,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通常以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为计税依据;外贸企业则以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计算方式上,生产企业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免”是指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抵”是指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按规定计算的应退税额。而外贸企业采用免退税办法,即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并退还购进货物进项税额。
例如外贸企业购进某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万元,税率13%,退税率10%,其应退税额 = 100×10% = 10万元。不同产品退税率不同,要依据最新税则确定。
出口代理业务退税计算要看委托方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生产企业涉及免抵退税,外贸企业是免退税。计算基础不同,生产企业常以离岸价,外贸企业以发票金额,具体按税局规定来。